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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五险一金法律纠纷的12个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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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18:3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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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

一个频繁出现在生活中的词语,

也是每个人密切关注的问题。

由此产生的劳动纠纷更是不断,

HR宝宝,你知道如何处理这些纠纷吗?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12个处理规则,

记得收藏和转发哦!

10秒科普五险一金

“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和住房公积金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五险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不同于当事人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具体裁判规则如下:

一、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未缴社保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且客观上无法补办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是将赔偿款支付给劳动者;而非补缴社保,将钱交给社保机构。)

二、 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其中双方协议约定现金补偿或其他规避缴纳义务的均无效。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也无效。

三、住房公积金纠纷目前法院不予受理。

四、劳动者要求企业补缴社保的案件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征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但是可向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后发生欠缴或拒缴的,不属于法院管辖。

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后,若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无论是欠缴还是拒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因用人单位欠缴或拒缴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不列入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六、劳动者对社保缴纳基数、年限发生的争议不属于法院管辖。

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只是因为双方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发生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

七、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劳动者要求现金补偿的,不予支持。

八、已经依法享有社保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九、职工代单位缴纳保险费后可要求返还单位应缴纳部分。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拒绝为其缴纳社保时,自己缴纳个人部分及垫付单位应缴部分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返还为其垫付的部分。

十、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社保待遇的,与用人单位为劳动关系。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仍为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对这类劳动关系享受终止权,但终止劳动关系时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个问题各地做法不同,目前实务中按照劳务关系处理的居多)。

十一、用人单位购买的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自愿购买范围,而社会保险是法律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商业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但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十二、用人单位购买商业保险的受益人是员工时,不能抵偿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为保险受益人,出资购买商业保险的,在劳动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向受益人(劳动者)给付的保险金属于劳动者或其继承人。用人单位不能以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为由,来抵偿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在购买商业保险时,应当以劳动者为保险标的,以用人单位为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赔付给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可以用该保险金抵偿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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