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澎湃新闻报道,不久前网络流传一份证明文件: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李某一家月收入1.6万元、人均收入4000元,被评为困难户家庭。非议之下,6月3日下午,当地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李某一家不符合东莞市困难户家庭的相关标准。 因为2019年东莞市困难户家庭评定标准包括“人均月收入为980块”,但李某及家人的人均月收入是4000元,表面上看,李某家庭确实不符合贫困户标准。面对采访当地工作人员改口说,此前给李某申请的其实是重大疾病医疗相关救助。因为李某身患肝癌,据其家属反映,她在治疗期间已花费近100万元医疗费用,后续每月仍需医疗费用约7万元,1.6万元的月收入在癌症面前简直是杯水车薪,处境着实可怜。 但并不是说,此前舆论质疑李某家庭被评为困难户有问题。正如当地发布的通报称:相关社区工作人员未能对李某提供的所有材料进行深入查证求实,便给其办理了申请手续,存在极大的工作过失。在办理手续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未能完整说明李某家庭的困难情况,相关证明文件的措辞不够规范严谨,表达不够客观全面,造成了外界对社区工作的误解。这说明,是社区工作上的失误,导致了误解的产生,让人们觉得评定贫困户的过程可能过于轻率,也导致了当事人在各方压力之下撤回了救助申请。 虽然,李某及家人的人均月收入不符合当地贫困家庭的标准,但是李某的家庭仍然属于贫困户家庭,这是确凿无疑的,因为李某的情况属于“支出型贫困”。支出型贫困是指由于家庭成员出现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财力支出远远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的绝对生活贫困。由于这些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无法享受低保,实际处于社会救助的“夹心层”,一旦遇到不测,往往比低保户更困难。 近几年来,类似李某的事件屡见报端,比如不久前的“西藏一县领导患病众筹”事件,尽管该县领导月工资到手约一万元,但同样由于治病已花费近140万元,而不得不向社会求助。还有年前上海“困难户家钢琴价值38万”的事件,实际上都是因病返贫的典型例子。从2007年开始,我国开始逐步关注“支出型贫困”群体,一些地方将其纳入制度保障范围,或者对其实施临时救助制度,新华社也报道过杭州于2015年底率先出台了《杭州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办法》,对因患大病重病、就学和重大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费用较大需要救助的对象开展救助,并纳入低保范围。 但是,舆论对李某这一类的质疑反映了信息不对称。对此,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此类情况的政策宣传,并且以更细致更严谨的工作来评定困难户。毕竟,困难户的评定事关公平的最底线,所以牵动着大众最敏感的神经。同时,面对李某这样的确困难的情况,也别轻易改变或否决原本的评定。毕竟,“天下之务莫大于恤民”,让每一个应当受到救助的家庭受到应有的救助,让阳光雨露洒进每一个弱势人群的心底,是每一个人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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