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释 义
本条是对红十字会性质和职能定位的规定。
看点 01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明确中国红十字会的统一性和唯一性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明确规定:“任何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它必须向所有人开放,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声明: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三方面的活动共同构成一个世界性的人道主义运动。在这个世界性的运动中,每个国家的红十字会如果要得到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承认,它必须是“该国唯一的全国性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并由一个中央委员会领导”。在对外交往中,这个“中央机构是唯一有资格代表该会的”。
中国是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中国红十字会作为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成员,其地位应符合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规则和相关要求。为此,红十字会法明确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
看点 02
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关于人道的解释,《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阐述为:“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本意是要不加歧视地救护战地伤员。在国际和国内两方面,努力防止并减轻人们的疾苦,不论这种疾苦发生在什么地方。本运动的宗旨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人类尊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持久和平。”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红十字会进行了改组。1950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周恩来总理亲自修改的《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将中国红十字会性质确定为“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人民卫生救护团体”。1985年5月,中国红十字会召开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将中国红十字会性质确定为“全国性的卫生救护和社会福利团体”。1993年颁布施行的红十字会法将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明确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红十字会法对中国红十字会性质的界定反映了对红十字运动发展的认知过程。
首先,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某些国际势力对我国的政治、经济封锁,中国红十字会的对外交往工作受到限制,工作重心主要是国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卫生知识传播、传染性疾病预防等,还没有完全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其他国家红十字组织相协调。 其次,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原则和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职责定位等,还有待于通过国内外实践进一步深化和明确。1965年第20届红十字国际大会通过的七项基本原则,1986年第25届红十字和红新月国际大会通过的《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都为红十字会法对中国红十字会性质作出规定提供了依据。
再次,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中国红十字会的工作领域不断拓宽。1951年,组织国际医防服务队奔赴朝鲜战场开展人道救助;1952年,组织专家在东北等省调查美军战机越过边境在我国东北地区投掷各类炸弹造成的人道主义危机事件,公开印发《美帝国主义细菌战罪行调查团调查报告》;1988年,建立专门机构开展海峡两岸同胞寻亲、查人转信工作;1990年9月12日,与我国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签订《金门协议》,推进两岸同胞寻亲、遣返与人道工作交流等。同时,中国红十字会对亚洲、非洲等数十个受灾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持续不断的人道援助。
最后,该款规定有利于促进中国红十字会适应时代发展与变化,有利于明晰和开拓红十字会在国内、国际的人道工作领域,有利于为我国困难人群及世界上有人道需求的地区和群众提供更多的服务。总之,对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作出必要调整并通过立法予以明确,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1993年红十字会法将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确定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之后,在20多年实践中,中国红十字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国际国内人道救援、救助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因此,本次法律修订未对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定位作出修改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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