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晃几年过去了,大家还记得“教科书式老赖”案吗?
2015年10月,唐山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男子受伤去世。尽管肇事者黄淑芬负主要责任,却一再拒绝赔偿。事件曝光后,她被网友戏称为“教科书式老赖”。2018年6月27日,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以黄淑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不过,“教科书式老赖”的故事到这里并未结束。出狱后的黄淑芬,以律师岳屾山等传播相关视频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0万元损失、30万元精神损害金以及10万元维权成本,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黄淑芬对于岳屾山和微梦创科公司(微博运营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从表面上看,黄淑芬也算是一个“受害者”。作为这起“教科书式老赖”案的主角,她受到了舆论媒体的格外关注,个人隐私信息被传播,本人以及女儿被辱骂,不仅丢了工作,还欠了一身债,生活跌入低谷,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另一方面,岳屾山以律师、法律专家和媒体观察员的身份,在实名认证的微博上转发有关视频,发表有关评论,扩散了网上传播,更加剧了她和女儿的不利处境。 但是,这种转发和评论行为,是否真正构成了名誉侵权,还有待法律的检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于此类侵权案件,法院除了考量“存在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外,还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及“行为的违法性”。就这起案件来说,岳屾山“转发涉案视频前,查询了失信人名单等公开信息”,转发时对视频“并未作出修改,亦没有添加或者修改视频标题”,足以证明其对转发视频的慎重态度,加之评论解读“就事论事”,更印证了其主观上并无恶意。 至于对行为违法性的评判,历来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从国内外司法情况看,为兼顾言论自由,很少有“绝对保护”名誉权的情况。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只要是“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只有“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令人遗憾的是,这里的“基本真实”“基本内容失实”,还缺乏具体量化的标准,只能通过法院审理来裁量。 就这起案件来说,法院的可贵之处,在于通过有理有据的司法判决,“微妙”兼顾了公民的人格权利和言论自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定岳屾山不构成名誉侵权,更根据网络空间特点,形成了两大基本观点,即“网络用户在转发言论时”,不必要“对所转发言论的客观真实性进行完全的核实和调查”,判断转发言论明知或应知侵权,应基于凭借“转发者基本专业知识或一般理性之人的常识就能识别、就能判断”。这样带有突破性的司法认知,与司法解释的精神一脉相承,有利于在其他类似案件中被借鉴和参考,既有利于保护名誉权等人格权利,也有利于维护公民的言论自由。 当然,这起案件的一审落槌,原告方的铩羽而归,也可以视作“教科书老赖”案的精彩注脚。对于那些潜在的老赖们,不啻为又一记警钟。诚信守法、与人为善,才不会处处碰壁,如此狼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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