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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法律责任越小,孩子越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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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9 19:4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10月13日傍晚,佛山一五金城里,年仅2岁零4个月的小悦悦先后两次遭车碾压,全国媒体声讨“见死不救”的18名路人,小悦悦的父母,俨然只是悲剧事件中广获同情的受害人。
但一个简单不过的道理:路人再冷漠、再混蛋,也只是路人。能真正照看好小悦悦的,首先是父母甚至只能是父母,而不是路人。
中国的父母总会有无数“理所当然”甚至“不得已”的理由,将未成年子女独自放任在危险的地方。事发时,小悦悦父亲忙着店铺生意,母亲上楼晾衣服,监控视频显示,小女孩已离家百米外,事发路段车水马龙,从第一次遭碾压到被拾荒阿婆救起,已6分钟,半分钟后,母亲终于出现。
不少人会想起以美国为代表的不近人情的法律与判例。美国法律规定,不得让不满12岁的儿童脱离监护独处,否则“后果很严重”。这些天我在瑞典考察儿童福利与少年司法制度,瑞典同行讲了这样一个案例:一对瑞典夫妇带着孩子去美国旅行,可能觉得咖啡馆里的空气不好,于是将婴儿车留在橱窗外,结果被逮捕并面临剥夺监护权诉讼,还闹出外交风波来。其实瑞典法律已够严格,一个意大利父亲在瑞典当街将孩子按倒在地上,结果被判监禁六个月。美国更有很多动不动就要把孩子从亲生父母身边带走的案例,让移民美国的中国人胆战心惊、不敢懈怠。
发达国家这些严苛的儿童法,贯彻的是所谓“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并以“国家亲权”理论为基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不简单,它是世界上签字国最多的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要求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都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而“国家亲权”理论的基本主张是,国家才是儿童的最终监护人,如果父母不能监护好孩子,国家有责任也有权力接管父母的监护权。
中国也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签字国,有些法律看上去也很美。比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好像比美国12岁的标准还高。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剥夺父母监护权的规定。但这些法律从来就没动过真格的,仔细琢磨这类条文还会发现,它们基本没法用。比如,究竟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启动剥夺监护权程序,谁来启动,如何举证,法律没说明白,司法实践更搞不清楚。更要命的是,由于缺乏完善的儿童福利体系做支撑,一旦剥夺了父母监护权,往往无法保证孩子获得更好的监护条件。
在中国,养狗须依法领证,但养孩子不需要。怎么养“自己的”孩子是家事,也基本没什么风险。父母都把小悦悦养成那个样了,法律不可能拿他们怎么样。还有更吓人的,不久前湖南有个1岁8个月大的小女孩(又是女孩)被人发现时,已伴随去世的奶奶尸体7天,身上爬满蛆虫。同样,她的父母除了收获世人同情,没见法律能把他们怎么样。
做父母太安全了,孩子们就难免遭殃。如果我们的法律和司法没办法将小悦悦父母这样的监护人送上法庭,就不可能避免悲剧的重演,而我们也只能去谴责路人。这需要的不仅仅是理念的变革,法律的完善,更需要儿童福利体系的健全。
按照中国人的传统观念,这时还去责难小悦悦父母,甚至极力主张把他们送上法庭,无疑是一种在伤口上撒盐的“不道德”行为。但撒盐是必要的消毒措施,否则伤口容易发炎、扩散——烂得更厉害。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
【南方周末】本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6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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