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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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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16: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律师执业证 律师执业证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从事执业活动(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有效证件,是证明律师身份合法有效的证件。未持有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务服务业务。

中文名律师执业证类    别有效证件定    义律师从事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使用人群律师要    求审查合格相关部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概念

律师执业证与律师资格证不同,律师资格证是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一个必要前提,但如果仅有律师资格证却无律师执业证,是不得从事律师执业活动的。
律师执业证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法定程序对申请人资质等要件审查合格后方予以颁发。因此,律师执业证的取得,要求申请人不但具有取得律师资格所应有的知识水平,而且应具备实际执行律师业务的能力。

分类

按工作性质划分可分为:
社会律师(有专职律师、兼职律师之分)
法律援助律师
公职律师
公司律师
军队律师
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可分为:
民事律师
刑事律师
行政律师
诉讼业务律师
非诉讼业务
律师职业的基本特征是。具备必须的法律专业知识。以提供法律服务为职能。受国家保护和管理。不同的律师有不同的律师执业证;不同的执业证则有不同的执业范围;不同的执业范围有不同的权利和不同的义务。社会律师持红色律师执业证,并分为专职、兼职两种。专职律师必须辞去公职专门从事律师职业;兼职律师不必辞去公职,但仅限于法学教学研究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法律援助律师持褐色律师执业证,其只能在法律援助中心执业,并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公职律师持绿色律师执业证,公司律师持蓝色律师执业证,公职、公司律师执业范围仅限于本政府部门或公司内部法律事务,不对外服务。军队律师持红色律师执业证,由军队自主管理,仅为军队服务。

执业资格

取得律师资格证后,经过实习,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暂时不从事律师职业,对其资格予以保留。我国采取的这种作法称为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

新版

司法部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执业证书。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自该日起,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或者准予换(补)发执业证书的,应当向申请人颁(换、补)发新版执业证书,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此前颁发的原执业证书全部换发为新版执业证书,鉴于全国有律师16.6万多人、律师事务所1.5万余家,全部完成换发工作需要一定时间,因此,自200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持证人依法取得的原执业证书或者新版执业证书均为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自2010年1月1日起,原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停止使用[1]
新版律师执业证书分为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两大类。律师执业证分为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获准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执业证”两个版本。律师工作证分为适用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和适用于军队律师的“军队律师工作证”两个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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