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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认定难在何处?需制定司法解释统一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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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 09:3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23日,山东高院就于欢故意伤害案做出二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5年。至此,这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画上句点。不过,由该案引发的核心问题——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讨论仍在继续。
  于欢二审宣判后的625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发表署名文章,专门谈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文章称,就个案而言,刑事审判法官通过综合判断全案事实、综合考量案件前因后果,是确保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基础。从司法统一的角度来看,则需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最大程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在我国,正当防卫最早出现于1979年刑法中,后在1997年刑法修改时做出重大调整,立法意在鼓励公民积极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实现自我保护;同时鼓励公民见义勇为,与不法行为作斗争。
  以于欢案为契机,正当防卫掀起讨论的原因之一在于司法实践中认定较难,被告人要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获得豁免或减轻刑罚并非易事。
  沈德咏在文中也表示,该案的审判无疑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山东高院关于于欢故意伤害案的二审判决,很好地坚持了法律平等和司法中立原则,为审判机关依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树立了新的标杆和典范。
  有数据显示正当防卫判决率仅为6%
  于欢的行为究竟属不属于正当防卫,这一议题在中国的舆论场发酵了数月。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称,防卫分为两部分,一是前提条件,即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实施打击,在具备这些条件的基础上再看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
  鉴于案发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于欢捅刺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最终认定于欢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成为该案改判的关键。
  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署名文章中也提到,根据刑法规定,通常认为成立一般正当防卫应同时符合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每一个条件中又涉及诸多具体问题。
  除需要同时具备诸多前提条件,一些研究数据也表明其认定并不容易。在2015年一篇名为《正当防卫回归公众认同的路径》的研究论文中,研究者从全国各级法院公示的正当防卫案件中选取了224份判决书,并从中筛选出判决样本100份,最终数据显示,被认定正当防卫的判决比率为6%
  与上述数据显示的情况不同,正当防卫在立法方面可谓先行,被部分学者认为尺度远超其他国家。
  正当防卫首次出现在我国刑法中可以追溯到1979年。当时《刑法》第17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到1994年,我国已准备开始大规模对刑法进行修订,正当防卫恰好成为其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在其《正当防卫的制度变迁: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一文中谈到修订的背景,1983年严打以后,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上出现了明显偏差,尤其是指控机关,往往不敢轻易认定正当防卫,甚至防卫过当都不敢认定,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适用中遇到阻力。
  为了防止这一制度被虚置,在对正当防卫修订的过程中,刑法学界提出4点修改意见,其中就包括放宽正当防卫的限度,规定过当免除刑罚的具体事由等。在这些意见中,最关键的还是扩大防卫权的问题。
  19965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就修改刑法的10个重点问题征求两高意见时,关于如何强化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保护问题就在其列。
  立法机关在听取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较大幅度修改。现行《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较此前相比,一是对正当防卫的概念进行了增补,同时对防卫过当的内容作了界定,尤其第三款增加了无限防卫权
  立法先行司法何以滞后
  多名专家学者在受访时告诉新京报记者,正当防卫的立法修改旨在鼓励公民充分行使正当防卫权,但是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并不尽如人意。
  阮齐林在解释司法与立法间的偏差时称,司法机关在适用正当防卫的问题上较保守,本来是针对不法侵害进行的反击,应该承认防卫前提的却没有承认;另一方面,即使承认了防卫的前提,在是否适当的问题上也常对防卫人不利,没有过当的可能会认定防卫过当。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在此前的分析文章中也称,我国故意伤害罪(主要是轻伤害)的司法现状相当异常,尤其是定罪率特别高,从刑法角度分析,其原因之一就在于将正当防卫认定为相互斗殴或者防卫过当,进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在立法不断对防卫人做出有利规定的情况下,司法何以没有体现这一变化,甚至日趋保守?
  中国的法官和检察官追溯有罪的倾向普遍比较严重,这种倾向在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时同样存在,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看来,正当防卫认定难的原因除此之外还包括来自被害人一方的压力,正当防卫经常造成轻伤重伤甚至死亡,尤其在死亡的情况下,法院如果认定被告人完全没有责任,被害人家属可能会施加很大压力,甚至可能引发上访。所以很多地方采取的做法是折中处理,不认定正当防卫,但在判刑时相对判轻一些。
  阮齐林也认为,基于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唯结果论或者只重视死伤结果而忽视事情发生的是非曲直不太注重强调公民个人的私力救济等原因,长期以来形成了司法判决的尺度,而这种尺度又成为一种习惯和标杆,继续影响新的案件处理。
  于欢案二审宣判后,陈兴良在相关研讨会上表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认定极其困难,是因为认识上存在误区,包括认为只能对暴力行为防卫,对非暴力侵害不能防卫。而在于欢案中,不法侵害就主要表现为非法拘禁和侮辱。
  需制定司法解释统一适用标准
  要消弭立法与司法之间的偏差,让司法判决为更多人接受,专家建议,首先是对案件的判断要回归常识、常理和常情。
  鉴于一些判决中将本应认定正当防卫的认定为防卫过当,或应认定防卫过当却在量刑上没有体现的现状,阮齐林建议,在典型的不法侵害(如抢劫、强奸、盗窃)中,进行防卫是没有问题的,首先应该认定具备防卫的前提,此外在对是否适当的尺度判断上尽量别给防卫人惹麻烦,一旦卡得过死,下次抓到小偷就不敢下手了。因为普通人都是非专业的,在惊慌失措的情况下防卫程度不可能拿捏那么好
  关于防卫的限度问题,沈德咏也表示,不能要求防卫人是一个冷静理性的旁观者,而要还原到防卫人所处的境遇之下,换位思考问问假如我是防卫人我会如何处理,防卫行为通常类似丛林状况下的应急反应,要求防卫人在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情形下实施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仅违背常情常理,而且违背基本法理。
  记者注意到,在对一些案件的判断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依据法律规定可以达成一致意见,而在限度方面,专家内部也常有分歧。
  陈永生向记者坦陈,在对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方面,理论上确有不同观点,影响力较大的是从有效性方面判断,即如果防卫的力度与制止不法侵害所需要的力度大体适应,一般认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过正当防卫不要求力度刚好,可以略有超过,否则要求过于严格,会导致防卫人和周围群众不敢进行防卫。
  此外,也要考虑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和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的比例,不能为了保护一个特别小的利益,造成一个特别大的损害。
  受访专家也表示,在防卫的适用问题上,于欢案恰是一个很好的机会,其二审判决可以为今后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沈德咏则称,需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最大程度统一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标准。在制定和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的同时,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形式上可以有所创新,比如采取指导意见+典型案例的形式,在指导意见作出原则规定的基础上,用典型案例指导类似案件的裁判,确立正当防卫制度法律适用由具体到具体的参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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