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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均消费7281元,监狱不该成为罪犯高消费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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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4 19:4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继2017年11月获减刑7个月后,贾玉山再次获得减刑7个月。公开资料显示,贾玉山系宝源丰公司原董事长,2008年违反防火规范要求建设厂房,2013年6月3日发生重大火灾,造成121人死亡、7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2014年12月,贾玉山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贾玉山在第一次减刑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7281元,检察机关曾认为其消费过高,财产刑执行不良,建议下调其减刑幅度。(6月2日澎湃)
根据监狱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狱的职能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其有权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罪犯在服刑期间,理当认真接受相关改造和教育,认罪悔罪。“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
也就是说,监狱就是改造罪犯的场所,而非供罪犯高消费的场所。而罪犯在监狱内就要认真接受教育改造,而非进行高消费。由此可见,服刑罪犯月均消费7281元,显然突兀至极。
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等基本支出均列入国家预算。可以说,服刑人员在监狱内的消费均系超出其基本生活需求的额外消费。按说,如果其消费来源系罪犯的劳动所得,或者亲朋好友赠予,其适当改善一下伙食并无不可,也有助于其认罪服法。但像月均消费7000余元那样的过度高消费,显然既有违公平正义,也与监狱改造罪犯的初衷相背离。要知道,月均7000余元比很多工薪阶层的月收入还要高,这种高消费让那些为生存而奔波的人情何以堪。
如前所述,罪犯在监狱内的主要任务是接受教育改造,过高的消费有违改造初衷,也容易引起攀比,往往会让其他服刑人员产生不平等感。其次,虽然限制自由就是对罪犯最大的惩罚,但不能由此否定限制其高消费的合理性。因为,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作为传统美德,自然应当成为罪犯所改造和学习的内容。
在我看来,监狱就是改造罪犯的场所,不能任由罪犯进行高消费,允许服刑人员高消费的监管漏洞应当及时补上。如可参照监狱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年均消费水平,设置服刑人员消费上限,进而让服刑人员切实接受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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