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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科普⑧ | 志愿服务主体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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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6 10: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中国红十字会。
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
国家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本条
是关于红十字会员、志愿服务和青少年工作
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个人参加红十字会资格的原则规定
本条第二、三款是关于红十字会会员、志愿服务和青少年工作的规定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志愿服务主体范围的规定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国家鼓励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主体范围的规定,即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该款是本次法律修订增加的条款。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的“志愿服务”原则是指:本运动是志愿救济运动,绝不期望以任何方式得到好处。红十字志愿服务除了具有志愿服务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三个鲜明的特点:



一是参与人道救助而不期望从中获得任何好处、甚至献出自己生命的崇高精神境界。

早在1911年,中国红十字会总医院的峨利医生,参加红十字志愿救护队赴汉口救护辛亥革命中的伤病员,积劳成疾,献出了宝贵的生命。1937年淞沪抗战期间,先后有30余位中国红十字志愿者,为了救护伤病员而英勇牺牲。1938年,抗日战争时期,通过国际红十字组织来华参加救死扶伤的白求恩医生,就是以“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精神享誉海内外,成为几代人的学习楷模。近年来,红十字志愿者在武装冲突地区开展人道救助工作而失去生命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二是以人道救助为核心,围绕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维护人的尊严而开展志愿服务。

从20世纪50年代起,中国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工作全面展开。结合维护健康、爱国卫生,组织志愿者开展“除四害”、“预防传染病”、卫生知识宣传等;结合人道救助,组织志愿者开展伤兵救治、日侨回国、战俘遣返、难民安置、“查人转信”等工作;结合战地救护、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红十字卫生服务进工厂、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开展救护培训,组织救护队奔赴国内外灾区开展救援等。



三是倡导社会新风尚,人道救助与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等工作密切相连。红十字的志愿服务,不仅具有“绝不期望以任何方式得到好处”的境界,相当部分志愿者还具有直接作为“捐献”者的鲜明特点。无偿献血的捐献者、造血干细胞的捐献者、人体器官和遗体捐献的登记者等,成为中国红十字志愿者中的一个特殊的生力军。红十字志愿者的志愿服务行为,与当今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度契合,是社会主义新风尚的具体体现。

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使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有了法律依据,不仅是对红十字会的工作职责要求,也是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和广大红十字志愿者的高度肯定。

四是国家鼓励自然人参与红十字的志愿服务。在法律上,“自然人”没有国籍的限制,涵盖了一切作为个体存在的“人”。凸显了国家鼓励每一个人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国家鼓励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从组织形态看,除了“法人”就是“其他组织”。凸显了法律鼓励所有的具有组织形态的“团体”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这同样是对红十字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肯定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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