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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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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8 22:4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两天借了本《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教程》来看,我自己觉得,网络还是个比较抽象的物体,是个新新事物,在网络上,许多都与现实事物有所不同,打破了现实事物之间的绝对性,网络使许多事物互相之间连接了起来,由此产生了许多争议。所以,作为我们,有必要对电子商务法等有所了解。以下是我看的一部分的总结,愿拿上来和大家一
起分享,和大家一起讨论。
1、电子商务法对民商法基本制度的影响
从法学理论上看,电子商务首先是一种意思表达的手段,其影响表现在法律行为的形式方面,同时还表现在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等方面。譬如,在权利行使上,请求权、抗辩权等,都以意思表示为其基本要素,都可以电子商务形式为之。这一表意形式的变化,却可能动摇千百年来在民商事领域所形式的实体权利义务观念。譬如,通过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软件自动撮合的交易关系,是合同关系,还是其他类型的法律关系,这点值得思考。再如,在传统的交易环境中,一些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可以撤销的,而在电子交易环境中却已变得不可能,原来的公平原则和价值是否要重新定位。
2、电子商务法对公司法影响
从公司的设立看,电子商务将对公司的管理方式和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产生巨大影响。具体讲,股东的授权形式、投票方式、信息披露方式等都要作相应的调整。譬如,随着政府上网工程的开展,出现在线公司注册、变更、公告等业务,而股东也可通过网络作出投票、委托等行为。
3、电子商务法对票据法的影响
现行的票据法是基于纸面形式而制定的,随着电子商务手段的普遍推广,纸面票据的使用范围将变得越来越小。相反,电子票据、电子货币等金融手段应运而生。这样,与纸面票据紧密相关的票据法将发生巨大的变化。一方面票据运行的原则应用于电子支付手段之中;另一方面,传统的一些制度因为调整对象的消失而不复使用。
4、电子商务法对证券法的影响
证券行业是电子商务最先取得实质性运用的领域。由于这些货币资产的价值额完全可以用数据形式记载、传输于电子网络中,因而最大限度的利用电子商务形式,并调整其间的法律关系是证券法面临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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